一、據債務人之母親謝oo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與丈夫及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配置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8558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 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8年4月18日非屬前揭公告 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63496號函覆,未 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7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43520 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 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