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9880、1946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本件拍定 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19463建號建物為1樓增建部分,增建範圍參考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附圖(土地複丈成果圖)中所示A、B、C三區域,附圖A區域位於9880建號建物之左側(即140- 11地號土地上)、附圖B區域位於9880建號建物後方天井(即140-10地號土地上)、附圖C區域 位於9880建號建物之右側(即140-9地號土地上),上開增建部分均與9880建號建物相通,且 均圍上紅色鐵皮,旁邊為水泥牆壁所搭蓋,上開未登記部分係占用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應按月給付使用費用予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又依本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內容,債務人應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附圖 編號A、B、C(扣除C1)所示土地與債權人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錦華 大廈管理委員會新台幣93,662元,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1946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法定空地既存違章建築, 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 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 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