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0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權人即共有人稱現由其出租予林○○宜 與姜○○美作餐廳與早餐店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與租金分別為(1)林○宜:111年7月1日起至 113年6月30日止每月新台幣(下同)29,000元;(2)姜○美:111年7月10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 每月24,000元,惟上開二筆租賃契約均已屆期,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或另行 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 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四、第31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函詢臺北巿建築管理工程處,其來函表示 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 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