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2652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黃國彥稱現由其居住使用,屋內已遭斷電但仍有水可用。據第三人黃國彥向法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係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已提請│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訴訟。惟查,上開訴訟業經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44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裁判駁回第三人黃國彥之訴確定,黃國彥已不得以借名登記物所有人之意思及自主占有之意思,主張其有權占有本件拍賣標的,故本件拍定後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3518建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據法院112年8月15日查封時管委會總幹事李訓達稱車位沒有固定,兩年抽籤一次,債務人目前無使用車位,故拍定後不點交。(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879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7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56004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7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443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情事,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