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85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29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宋德明在場稱房屋由其及女兒居住使用,未出租、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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