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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2519建號建物,據第三人賴○營稱其與建商間有債權關係,渠等協議賴○營可使用此建物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26年3月27日止等語,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有一隔間劃有8格機車位,據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057號案件於112年2月14月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該劃設之機車格屬於公設的共有空間,另1樓後陽台有增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拍賣之264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128784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位於防火巷、法定空地,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985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9年3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7月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4754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7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4064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宙字第160668號,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7.1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046萬113年11月13日拍賣]
[第二拍:1637萬未確定]
[第三拍:131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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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