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119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6月19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門口掛有債務人公司招牌,入內檢視內部仍留有數 台電腦、螢幕及辦公桌、電冰箱等傢俱,大樓管理員稱債務人自112年4月起積欠管理費迄今, 另停車位係位於B2之63號停車位,無車輛或雜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 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