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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351地號土地、45建號建物、249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經債務人葉O娥、黃O堅在場陳稱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拍定後點交。
2‧經地政人員檢視有增建並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據債務人表示一樓樓梯下方牆壁有漏水,且一樓客廳牆面、樓梯下方、二樓增建及廁所外牆壁均有漏水痕跡,三樓牆壁有地震裂縫。並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249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1樓後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165272號函)(下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樓後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樓頂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係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6.79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二拍:4818萬114年3月12日拍賣]
[第三拍:385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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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