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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2526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無增建,亦無出租、出借之情事,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2519建號建物係地下平面式停車位,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據債務人稱停車位有特定位置但無編號,故應由拍定人自行向管委會查明停車位之位置,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22-15地號土地查封時,據松山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松山路673之5號及683號建物後方之山坡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該部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該部分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抵押權登記》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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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3125萬114年3月17日拍賣]
[第二拍:250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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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