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40726建號、41318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4日、10月19日及113年8月23日現場查封、勘測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8地號土 地為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4巷52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180地號土地為40726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建物前方道路用地;40726建 號、41318建號據債務人配偶高○華在場表示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3樓廁所天花板油漆剝 落、漏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4131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072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為1樓前 方、2樓前方、後方及3樓整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0月30日函覆稱:41318建號建 物係位於屋頂、陽台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 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 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㈡18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 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 之證明文件。 ㈢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