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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0726建號、41318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8月4日、10月19日及113年8月23日現場查封、勘測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4巷52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180地號土地為40726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建物前方道路用地;40726建號、41318建號據債務人配偶高○華在場表示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3樓廁所天花板油漆剝落、漏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4131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072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為1樓前方、2樓前方、後方及3樓整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0月30日函覆稱:4131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陽台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㈡18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㈢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 無抵押]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8.65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9561萬114年2月20日拍賣]
[第二拍:7649萬未確定]
[第三拍:612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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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